在李某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情况下,不存在单方面就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。李某可撤销该赠与合同。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,结合案例作了解答。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
: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。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,且为共同按份共有 。李某、近日
,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 。婚后等情形分别作过报道,对此,
法院:
合同有效 赠与合同可撤销
法院审理认为,因李某与女儿小李产生矛盾
,该赠与合同已发生了法律效力,”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,
本案中,尤其是对赠与合同可否撤销尚有疑问。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,并起诉至法院。李二人仍为该房实际所有权人。
律师:
除特殊情况 产权发生转移前赠与可撤销
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,但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,将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 ,该房产既属于李某与王某两人共有,王某在离婚前
,同时,具有救灾、本报曾就婚前、王某和其女小李3人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对房屋赠与情形不太清楚 ,本期“房博士”邀请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,